【筆記】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讀:(1)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形式上是吸收合并,但其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從子公司轉移至母公司,故屬于資產收購;(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7條規定非居民企業資產收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是母公司向子公司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不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法條鏈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五、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ㄒ唬┚哂泻侠淼纳虡I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ǘ┍皇召?、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ㄈ┢髽I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ㄋ模┲亟M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ㄎ澹┢髽I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六、企業重組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ㄒ唬┢髽I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ǘ┕蓹嗍召?,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ㄈ┵Y產收購,受讓企業收購的資產不低于轉讓企業全部資產的75%,且受讓企業在該資產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轉讓企業取得受讓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受讓企業取得轉讓企業資產的計稅基礎,以被轉讓資產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ㄋ模┢髽I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
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
?。ㄎ澹┢髽I分立,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且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分立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被分立企業已分立出去資產相應的所得稅事項由分立企業承繼。
3.被分立企業未超過法定彌補期限的虧損額可按分立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例進行分配,由分立企業繼續彌補。
4.被分立企業的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棄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權(以下簡稱“舊股”),“新股”的計稅基礎應以放棄“舊股”的計稅基礎確定。如不需放棄“舊股”,則其取得“新股”的計稅基礎可從以下兩種方法中選擇確定:直接將“新股”的計稅基礎確定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業分立出去的凈資產占被分立企業全部凈資產的比例先調減原持有的“舊股”的計稅基礎,再將調減的計稅基礎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亟M交易各方按本條(一)至(五)項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七、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ㄒ唬┓蔷用衿髽I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
?。ǘ┓蔷用衿髽I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
?。ㄈ┚用衿髽I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
?。ㄋ模┴斦?、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一、本公告所稱股權轉讓是指非居民企業發生《通知》第七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情形;其中《通知》第七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包括因境外企業分立、合并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的情形。
七、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未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備案或備案后經調查核實不符合條件的,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經典案例:
·意大利意邇瓦薩隆諾控股股份公司與山東省煙臺市芝罘國家稅務局行政征收行政判決書案
【案號】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魯06行終324號
【裁判摘要】國稅函【2009】698號文第七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向其關聯方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其轉讓價格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調整?!?;59號文第五條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59號文第七條規定:“企業發生涉及中國境內與境外之間(包括港澳臺地區)的股權和資產收購交易,除應符合本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可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非居民企業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居民企業股權,沒有因此造成以后該項股權轉讓所得預提稅負擔變化,且轉讓方非居民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書面承諾在3年(含3年)內不轉讓其擁有受讓方非居民企業的股權;(二)非居民企業向與其具有100%直接控股關系的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的另一居民企業股權;(三)居民企業以其擁有的資產或股權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業進行投資;(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核準的其他情形?!鄙鲜鰢惡?009】698號文是規范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專門文件,規定了股權轉讓的定義、所得的計算方法和相關反避稅規定。上訴人與意邇瓦投資公司的吸收合并,直接導致張裕集團股東的變化,其實質就是意邇瓦投資公司將其持有的張裕集團的股權轉讓給了意邇瓦控股公司,被上訴人對其認定為股權轉讓,對其作出的《通知書》,符合國稅函【2009】698號文和59號文的相關規定。意邇瓦投資公司將其持有的張裕集團的股權轉讓給了上訴人,是“子公司”將股權轉讓給了“母公司”,不符合59號文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也即不符合59號文規定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應當適用的條件。上訴人主張本案交易應適用59號文規定的特殊稅務處理的規定,依據不足?!锻ㄖ獣凡⒉贿`反中意稅收協定、中意投資協定、中芬投資協定的相關規定,上訴人主張《通知書》存在選擇性執法問題亦無事實依據。原審判決引用72號文佐證《通知書》并無不當。
【注解】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形式上是吸收合并,但其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從子公司轉移至母公司,故屬于資產收購?!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7條規定非居民企業資產收購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是母公司向子公司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因此,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不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