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白條憑證所載支出能否作為稅前扣除依據?
文章摘要:
解析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判斷相關支出能否稅前扣除有三個標準,即(1)該類支出實際發生;(2)該類支出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3)此類支出合理。白條憑證所載支出能否作為稅前扣除依據,需要進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交易實際發生(如資金往來記錄、交易對方具體信息和相關證明等),稅務機關應當對此交易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解析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9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白條不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以白條所載支出進行增值稅進項扣除。
文章摘要2:
解讀:(1)企業用于記賬核算的憑證應是合法、有效的發票,“白條收據”不能視為合法、有效的票據;(2)白條憑證無法證明交易和支出真實發生時,其所載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稅前扣除。
解析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8條、《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7條規定,判斷相關支出能否稅前扣除有三個標準,即(1)該類支出實際發生;(2)該類支出是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3)此類支出合理。白條憑證所載支出能否作為稅前扣除依據,需要進提供進一步證據證明交易實際發生(如資金往來記錄、交易對方具體信息和相關證明等),稅務機關應當對此交易的真實性進行核實。
解析2: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9條、《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9條規定,白條不是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以白條所載支出進行增值稅進項扣除。
【釋義及適用】“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是指企業實際所發生的能直接帶來精解利益的流入或者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的支出。故此種支出包括兩類:一是能給企業帶來現實、實際的經濟利益的支出;二是能給企業帶來可預期經濟利益的流入,雖然此類支出并不直接或即時地表現為相應現實、實際經濟利益的流入,但是根據社會一般經驗或者判斷,如果此種支出所對應的收益是可預期的,則此類支出也屬于“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比如廣告費?!?/span>《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立法起草小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與適用指南》,第110頁。
法條鏈接: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九條 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票和農產品銷售發票以及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經典案例:
·吉林省豐達高速公路服務有限公司與公主嶺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等稅務行政處理糾紛上訴案
【案號】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吉03行終36號
【裁判摘要】企業用于記賬核算的憑證應是合法、有效的發票,“白條收據” 不能視為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帳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帳,進行核算”、《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第二十一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企業用于記賬核算的憑證應是合法、有效的發票。結合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7月27日發布的《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第六條“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仍不能視為“白條收據”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上訴人認為其以“白條收據”入賬的支出是合理的實際支出,應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觀點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