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已計提未發放工資能否在本納稅年度稅前扣除所得稅?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讀:(1)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必須以實際支付為前提要件;(2)企業已預提工資但未實際支付,只要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支付也可準予在匯繳年度扣除。
解析: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第1條之規定,企業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必須以實際支付為前提(即以實際支付為要件,應理解為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例外);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第2條之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逼髽I已預提工資但未實際支付,只要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支付也可準予在匯繳年度扣除。
法條鏈接:
《企業所得稅法》
第八條 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九條 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
一、關于合理工資薪金問題
《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ㄒ唬┢髽I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ǘ┢髽I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ㄈ┢髽I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ㄋ模┢髽I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ㄎ澹┯嘘P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
二、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四、施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本公告施行前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事項,符合本公告規定的可按本公告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有關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的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經典案例:
·華潤置地(上海)有限公司訴上海市國家稅務局第五稽查局復議決定案
【案號】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黃浦行初字第256號
【裁判摘要】關于已計提未發放的工資可否在本納稅年度稅前扣除的爭議,本院認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也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上述行政法規及稅務規范性文件均對企業工資薪金可予稅前扣除的范圍有明確表述,即以實際支付為要件,應理解為權責發生制原則的例外。故被告市國稅稽查五局未準許原告將2012年12月已預提但未能在該納稅年度內支付的工資計入2012年,符合前述規定。本院注意到,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5月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文中,對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支付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已可準予在匯繳年度扣除。但因該公告發布于被訴行政行為之后,不能作為本案適用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