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稅務檢查有期限限制嗎?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讀:(1)《稅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他稅收法律法規對稅務檢查期限皆無規定,僅有《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22條第4款規定“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2)稅務機關只要依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22條第4款規定履行審批手續,稅務檢查可無限期進行。
法條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
第二十二條 檢查前,應當告知被查對象檢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等,但預先通知有礙檢查的除外。
檢查應當由兩名以上檢查人員共同實施,并向被查對象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地方稅務局稽查局聯合檢查的,應當出示各自的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
第五十條 審理部門接到檢查部門移交的《稅務稽查報告》及有關資料后,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理意見。但下列時間不計算在內:
?。ㄒ唬z查人員補充調查的時間;
?。ǘ┫蛏霞墮C關請示或者向相關部門征詢政策問題的時間。
案情復雜確需延長審理時限的,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經典案例:
·佛山鑫城房地產有限公司與佛山市順德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處罰類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佛順法行初字第53號
【裁判摘要】稅務檢查并無期限限制——關于被告對原告進行稅務檢查從立案到作出稅務處理經歷一年多是否屬于程序違法的爭議。經查,對于稅務檢查的期限,稅收征收的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均沒有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與要求,僅有國家稅務總局的規范性文件《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檢查應當自實施檢查之日起60日內完成;確需延長檢查時間的,應當經稽查局局長批準?!备鶕驹翰槊鞯氖聦?,被告于2013年6月21日立案對原告進行稅務檢查,直至2014年12月4日作出稅務行政處理決定,被告按規定辦理了8次延長檢查時限審批,程序上符合上述規定。綜合考慮本案稅務檢查涉稅事項的文件資料繁多、工作量大、時間跨度長、案情復雜、涉案金額巨大,而且檢查過程中存在原告未及時提供自述材料、申辯材料、確認相關底稿等不配合情形,本院認為被告實際檢查期限合理,并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故意損害原告合法權益的情形,原告主張被告程序違法的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吉林省豐達高速公路服務有限公司與公主嶺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等稅務行政處理糾紛上訴案
【案號】吉林省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吉03行終36號
【裁判摘要】原審法院認為:......自2012年5月25日被告稽查局向原告送達稅務檢查通知書始,到2016年1月8日被告稽查局作出公國稅稽(2016)1號稅務處理決定時止,該案歷時四年,其間2013年6月28日因被告稽查局前期調查認定事實部分存在問題將該案退回重新調查一次。此期間發生的滯納金全部由原告承擔顯失公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本案辦期限較長,是因為稅務機關責任,前期調查認定事實部分存在問題將該案退回重新調查一次,因此補充調查期間所產生的滯納金,即2013年6月28日之后產生的滯納金,不應由原告承擔。被告稽查局作出公國稅罰告2013第12號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公國稅通2013第1號銷稅務事項告知書予以撤銷)并向原告送達,但其僅為告知書,未對原告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并且本案中被告稽查局最終對原告作出的是處理決定,是對補繳稅款問題作出的處理,而非行政處罰,因此被告的行為并不違反“一事不再罰原則”。被告國稅局在行政復議審查過程雖發現原行為存在程序上的不當,但在復議決定中未予以糾正。也未就滯納金承擔問題在復議決定中予以審查,因此國稅局公國稅復決(2016)1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條的規定。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之規定,判決:一、公國稅稽處(2016)1號稅務處理決定中“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變更為“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至2013年6月28日止”。二、撤銷公主嶺市國家稅務局作出的公國稅復決(2016)1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三、駁回原告吉林省豐達高速公路服務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