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記】不服稽查局經過重大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如何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解讀:(1)《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29條第2款規定“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保ǎ玻┙涍^重大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申請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而非以稅務局下屬稽查局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法條鏈接:
《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部門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五條【其他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ǘφぷ鞑块T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ㄈΨ?、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ㄋ模蓚€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ㄎ澹Ρ怀蜂N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2021修正)》
第三十五條 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
文書送達后5日內,由稽查局送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稅務行政復議規則》
第十六條 對各級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上一級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對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七條 對稅務所(分局)、各級稅務局的稽查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
第十八條 對國家稅務總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國家稅務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十九條 對下列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ㄒ唬蓚€以上稅務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共同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稅務機關與其他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ǘΡ怀蜂N的稅務機關在撤銷以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ㄈΧ悇諜C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已處罰款和加處罰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人向具體行政行為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復議申請的,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轉送。
第二十九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經典案例:
·江蘇悅達卡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常州市稅務局稽查局等稅務行政處理及行政醋意糾紛再審案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蘇行再7號
【摘要2】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國家稅務總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稽查局應當按照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意見書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等相關文書,加蓋稽查局印章后送達執行?!抖悇招姓妥h規則》(2009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2月10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1號公布,自2010年4月4日起施行)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第二款規定,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本案中,原常州市國稅局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對原常州市國稅局稽查局提交的悅達卡特公司一案,作出常國稅重審決字[2015]09號《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意見書》,要求其依據審理委員會意見制作相應的法律文書并送達執行。后原常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依照上述意見書的意見對申請人作出80號稅務處理決定。依據上述規定,申請人悅達卡特公司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80號稅務處理決定不服,本應以案件審理委員會所在的原常州市國稅局為被申請人,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的規定,向原常州市國稅局上一級稅務機關原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現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以下簡稱江蘇省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因原常州市國稅局并非符合上述規章規定的涉案80號稅務處理決定適格的復議機關,故原常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在80號稅務處理決定中告知申請人向原常州市國稅局申請行政復議錯誤,原常州市國稅局受理申請人的復議申請并作出3號復議決定,顯然違反上述規章的規定。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四)項的規定,超越職權作出的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據此,原常州市國稅局在無復議職權的情形下對80號稅務處理決定作出的3號復議決定,應當予以撤銷。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因申請人悅達卡特公司向原常州市國稅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系原常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在80號稅務處理決定中錯誤告知復議機關所致,原常州市國家稅務局亦未依法作出處理告知悅達卡特公司向有權復議機關提出申請,而是在無復議職權的情況下作出復議決定,故3號復議決定被撤銷所致不屬于其自身原因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被耽誤的不利后果,不應當由悅達卡特公司承擔,應由受理悅達卡特公司行政復議申請的常州市稅務局參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將悅達卡特公司的復議申請移送有復議權的江蘇省稅務局處理。行政復議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復議0年4月4日施行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二十九第二款的規定與上述規定并不沖突,且根據2015年12月28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決定》修正后的《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亦未對該規章的第二十九條規定作出修改,故常州市稅務局認為其作出3號復議決定程序合法的主張于法無據,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