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協議糾紛》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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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行政協議?
2.什么是行政協議范圍及排除范圍?
3.什么是行政協議訴訟原告與被告?
5.什么是協議外利害關系人原告資格?
7.什么是行政協議選擇管轄?
8.什么是行政協議案件受理?
9.什么是行政協議案件訴訟請求?
10.什么是行政協議訴訟舉證責任分配?
11.什么是行政協議案件審理?
12.如何認定行政協議無效和行政協議生效?
13.什么是行政協議撤銷權?
14.什么是行政優益權?
15.什么是行政協議解除?
16.什么是行政協議抗辯權?
17.什么是行政機關違約責任?
18.什么是行政協議補償義務?
19.什么是行政協議無效釋明義務?
20.什么是行政協議案件調解?
21.什么是行政協議非訴執行案件?
22.什么是行政協議案件起訴期限和訴訟時效?
23.什么是行政協議約定仲裁條款無效?
24.什么是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法律適用?
25.其他:
第二十八條【溯及力規定】2015年5月1日后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本規定。
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參考】 21.起訴修改后的行政訴訟法施行前的行政協議行為,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第二十九條【時間效力和新舊司法解釋銜接適用】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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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ㄒ唬π姓辛?、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ǘο拗迫松碜杂苫蛘邔ω敭a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ㄈ┥暾埿姓S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ㄋ模π姓C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ㄎ澹φ魇?、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暾埿姓C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ㄆ撸┱J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ò耍┱J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ň牛┱J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ㄊ┱J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ㄊ唬┱J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ㄊ┱J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議履行與補償判決】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被告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合法,但未依法給予補償的,人民法院判決給予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八條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ㄒ唬┱埱笈袥Q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ǘ┱埱笈袥Q行政機關履行特定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ㄈ┱埱笈袥Q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ㄋ模┱埱笈袥Q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ㄎ澹┱埱笈袥Q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埱蠼鉀Q行政協議爭議;
?。ㄆ撸┱埱笠徊彶橐幷乱韵乱幏缎晕募?;
?。ò耍┱埱笠徊⒔鉀Q相關民事爭議;
?。ň牛┢渌V訟請求。
當事人單獨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賠償、補償訴訟的,應當有具體的賠償、補償事項以及數額;請求一并審查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應當提供明確的文件名稱或者審查對象;請求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應當有具體的民事訴訟請求。
當事人未能正確表達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其明確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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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條【具體訴訟請求釋義】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有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
?。ㄒ唬┱埱笈袥Q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
?。ǘ┱埱笈袥Q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
?。ㄈ┱埱笈袥Q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ㄋ模┱埱笈袥Q確認行政行為無效;
?。ㄎ澹┱埱笈袥Q行政機關予以賠償或者補償;
?。┱埱蠼鉀Q行政協議爭議;
?。ㄆ撸┱埱笠徊彶橐幷乱韵乱幏缎晕募?;
?。ò耍┱埱笠徊⒔鉀Q相關民事爭議;
?。ň牛┢渌V訟請求。
第十一條【行政協議案件的范圍】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行政協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ㄒ唬┱卦S經營協議;
?。ǘ┩恋?、房屋等征收征用補償協議;
?。ㄈ┢渌姓f議。
第十二條【行政協議案件訴訟時效及起訴期限界定依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參照民事法律規范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
第十三條【行政協議案件管轄】對行政協議提起訴訟的案件,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第十四條【行政協議訴訟適用法律】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第十五條【行政協議案件的裁判】原告主張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違法,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協議有效、判決被告繼續履行協議,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繼續履行或者繼續履行已無實際意義的,判決被告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
原告請求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理由成立的,判決解除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并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處理。
被告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補償。
第十六條【行政協議案件訴訟費用標準界定】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準用民事案件交納標準;對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為提起訴訟的,訴訟費用適用行政案件交納標準。
經典案例 回目錄
·海南省三亞市海棠區人民政府訴翟某某等征收補償協議行為和不履行依法安置法定職責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5250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蛾P于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范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第一部分第三段規定,行政審判實踐中,經常涉及有關部門為指導法律執行或者實施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體應用解釋和制定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這些具體應用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對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約束力。但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行政行為依據的具體應用解釋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并合理、適當的,在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應承認其效力。行政協議案件涉及行政管理職能的履行和公共管理目標的實現,作為行政案件審理,必須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被訴的行政協議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凡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合法有效的規章以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的行政協議行為,均屬于違法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簽訂行政協議,應當在其自由裁量權范圍內行使,不得侵犯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也不得以協議為名,損害行政協議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解讀1】政府制定的征收安置補償細則不存在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形時,屬于合法有效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作為判斷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
【解讀2】(1)行政協議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起亞規范性文件;(2)簽訂行政協議需在裁量權范圍內。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株洲市超宇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再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再4號
【裁判摘要】行政協議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簽訂行政協議需在裁量權范圍內——在審理行政協議案件時,要促進法治政府和政務誠信建設,認真審查協議不能履行的原因和違約責任,切實維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政府沒有合理理由違反承諾甚至違約毀約的,要堅決依法支持行政相對人的合理訴求,這就是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的價值所在。但是,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允諾、行政協議等行為必須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即行政機關作出的允諾或達成的協議必須在其具有裁量權的處置范圍內,且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會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過程中,征收補償的款項均來源于公共財政,對征收補償款不進行合理控制必然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行政機關在組織實施征收與補償工作時,必須遵守《征補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征收決定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要求,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行政機關違反《征補條例》等法律、法規,超出征收決定的范圍或者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作出的相關承諾、簽訂的補償協議或者作出的補償決定,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否定的評價,不予支持。不能將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置于依法行政之前,無原則的以犧牲社會公共利益來強調政府對所作承諾的遵守。確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變政府承諾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補償財產損失。
·福建古田大宇石材基地污水處理有限公司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環保)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閩01行初417號
【裁判摘要】本案系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該類糾紛原為民事案由,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改后此類糾紛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對合同糾紛是提起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關系到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法律、所選擇的審判規則,以及所把握的裁判尺度和裁判思路等一系列問題,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義務,屬實體問題。根據“實體從舊,程序從新”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沒有溯及力。本案案涉《古田縣鶴塘芝山石材加工基地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書》系2004年9月22日簽訂,當事人對2015年5月1日之前簽訂的行政協議不服,應提起民事訴訟,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受案范圍,本案起訴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的起訴條件,應當不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