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回目錄
1.什么是納稅申報和核定征收?
2.簡法|買賣合同能否約定因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筆記】企業無法提供賬簿及其他納稅資料稅務機關能否核定征收?
4.【筆記】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應承擔哪些責任?稅務機關能否直接核定應納稅額?
5.【筆記】依法享有減稅、免稅待遇的納稅人未辦理減免稅手續能否享受減免稅?
13.【筆記】購貨方從銷售方取得第三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是構成偷稅?
15.【筆記】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是否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稅務稽查局是否具有應納稅款核定權?
15.1【筆記】不服稽查局經過重大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如何確定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15.2【筆記】稅務檢查有期限限制嗎?
17.【筆記】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扣繳義務人應當如何處理?
20.【筆記】法院執行拍賣競買須知載明稅費由買受人承擔,能否產生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效力?
24.【筆記】股權轉讓合同被法院判決撤銷、解除或者無效稅務機關是否應當退稅?
26.【筆記】網絡司法拍賣競買人是否承擔補交城鎮土地使用稅?
27.【筆記】納稅和欠稅等稅務信息是否屬于競買人可以自行查詢到的信息?
27.1【筆記】涉稅保密信息能否公開?
28.【筆記】合同約定“包稅條款”是否有效?納稅義務人未繳納稅費能否向“包稅條款”合同相對人請求支付稅金?
29.【筆記】債權人能否以債務人不能清償本息為由償為由將合同約定收取稅后利息改為按照稅前利息計算?
30.【筆記】行政協議約定免交稅款但已經交納稅款能否要求返還?
32.【筆記】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變更前稅務違法行為是否只處罰原投資人?
33.【筆記】納稅人是否有義務將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36.【筆記】納稅人能否主張以鑒定或評估的方式來確定應繳企業所得稅金額?
38.【筆記】稅務機關是否應當向稅務違法行為檢舉人提供執法文書及有關案情資料?
39.【筆記】什么是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或者稽核比對以及抵扣進項稅額?
40.【筆記】納稅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能否抵扣進項稅額?
42.【筆記】出口企業能否用具有相似內容或作用的其他單據進行單證備案取得出口退稅?
43.【筆記】納稅人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有哪些規定?
46.【筆記】企業所得稅應納所得稅額計算是適用收付實現制還是權責發生制?
47.【筆記】房地產開發企業為房地產項目發生借款費用是應當資本化還是費用化?
50.【筆記】已計提未發放工資能否在本納稅年度稅前扣除所得稅?
52.【筆記】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53.【筆記】非居民企業吸收合并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業導致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被轉讓能否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54.【筆記】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應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55.【筆記】個人投資者從投資企業無償取得資金用于增資應當如何納稅?
62.【筆記】同一開發項目普通住宅與非普通住宅能否合并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63.
64.
65.
稅務問答 回目錄
【要旨】稅收優先于普通債權和稅款發生之后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執行,但稅收對稅款發生之前的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不具有優先權,即稅款發生之前設定的擔保物權債權優先于稅收執行。
2.簡法|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是否涵蓋請求出賣人履行協助過戶義務以及因出賣人未依約交付房屋而增加的稅費?
解答: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當然涵蓋請求出賣人履行協助過戶義務,亦包括因出賣人未依約交付房屋而增加的稅費。
解答: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是交易結束后產生的稅費,而非交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由受讓方承擔的,應當明確約定轉讓方因股權轉讓而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受讓方承擔,而不應當約定股權轉讓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受讓方承擔或者因股權轉讓所產生的稅費由受讓方承擔。
解答:股權轉讓人依法負有的納稅義務不得約定改由他人承擔,但稅費作為一種金錢之債可以約定由他人代為履行。
【解讀】擴展→約定稅費承擔裁判規則
5.【筆記】法院執行拍賣競買須知載明稅費由買受人承擔,能否產生變更納稅義務人的效力?
解答:法院執行拍賣競買公告、確認書中載明的稅費承擔條款系為對最后承受主體的約定,而非對納稅義務人的變更,不能產生變更法律規定的納稅義務人主體的效力(稅務機關仍然可以向納稅義務人追繳稅款,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后可以向司法拍賣約定的最后承受主體追償)。
6.惠爾普法|商事合同的付款義務人能否主張應付款扣除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款?能否以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身份對抗商事合同義務的履行?
解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并不適用于平等商事主體之間的交易行為。在商事法律關系中,付款義務人在沒有得到權利人授權的情況下,無權代其辦理納稅申報,也無權從應付款中扣繳個人所得稅款。付款義務人也不得以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身份對抗商事合同義務的履行。
7.【筆記】地方稅務局稽查局是否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稅務稽查局是否具有應納稅款核定權?
【解讀1】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確了省以下稅務局所屬稽查局的法律地位,省級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解讀2】稅務稽查局具有應納稅款核定權——稅務稽查局的職權范圍不僅包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還包括與查處稅務違法行為密切關聯的稽查管理、稅務檢查、調查和處理等延伸性職權?;榫衷诓樘幧嫦佣悇者`法行為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核定應納稅額是其職權的內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稅務稽查的業務特點和執法規律,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關于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權范圍劃分的精神。在國家稅務總局對稅務局和稽查局職權范圍未另行作出劃分前,各地稅務機關根據通知確立的職權劃分原則,以及在執法實踐中形成的符合稅務執法規律的慣例,人民法院應予尊重。
8.【筆記】原告要求被告開具發票是否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
解答:收款后開具發票既是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也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原告要求被告開具發票的訴訟請求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圍。
【要旨】購貨方訴請銷售方給付增值稅發票或者賠償損失屬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圍。如果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申報抵扣期限內,購貨方只能要求銷售方開具并交付發票而不能訴請賠償損失,超過申報抵扣期限的,只能訴請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購貨方訴請賠償損失的,應當證明其已經繳納了稅款或者稅務部門以確定應繳稅款數額。
10.稅務機關對于納稅人欠繳稅款能否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或者請求確認合同無效?
【要旨】稅務機關對于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之規定行使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但稅務機關不宜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納稅人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無效。
解答: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則屬于法定的具有強制性的行政行為,不同于約束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其請求權的性質是公權,由公法來調整。稅務機關不能成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訴訟主體。故以稅務機關為被告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予駁回起訴。
【解讀】稅務機關申請參與分配執行款之稅款,屬于對人民法院執行行為提出的異議,系程序性權益,應當提供執行異議和復議程序解決,不能提供執行異議之訴解決;也不能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12.簡法|買賣合同能否約定因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交易價格過低的買賣合同應否約定因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解答】(1)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第1款第6項之規定,對于交易價格過低的買賣合同,“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從而加重納稅人的納稅義務。(2)因此,對于交易價格過低的買賣合同應當明確約定因稅務機關重新核定應納稅額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14.簡法|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能否由建筑企業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務和結算工程款開具增值稅發票?
解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第二點之規定,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可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和結算工程款并開具增值稅發票。
法條鏈接 回目錄
經典案例 回目錄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二:廣州德發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與廣東省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1)對各地稅務機關不違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則,在執法實踐中形成的符合稅務執法規定的行政慣例和專業認定,人民法院應予尊重。對于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權范圍,稅務機關在執法實踐中形成了符合稅務執法規律且不違反上位法和法律原則的行政慣例,人民法院應予尊重。
(2)對于重新核對應納稅額的案件”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稅務機關在判斷時有裁量權,人民法院一般應尊重稅務機關基于法定調查作出的專業認定,除非這種認定明顯不合理或者濫用職權。
(3)納稅人不存在應當繳納滯納金的法定情形,也不是通過違法行為而導致“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稅務機關已經出具的完稅憑證有信賴利益的,稅務及更換不應在核定應納稅額后追繳納稅人在該稅款確定前的滯納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第一批)之七:兒童投資主基金(TheChildren’sInvestmentMasterFund)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杭州市西湖區國家稅務局征收案
【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審理訴行政機關征收稅款案件,在認定非居民企業是否存在避稅時,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即:
(1)該項交易本身屬于中國應稅財產交易;
(2)涉案企業在避稅地或低稅地注冊且未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
(3)涉案企業實施了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等財產。
如果滿足上述三種情形,可以認定非居民企業存在避稅的情形,此時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應納稅范圍和數額。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一:陳建偉訴被申請人莆田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福建省地方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理及行政復議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二:科嘉輕工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訴國家稅務總局益陽市稅務局稽查局行政管理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三:王訓宇與宜昌律信投資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合同、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糾紛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四:合慧偉業商貿(北京)有限公司等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五:咸工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福州經濟開發區稅務局和國家稅務總局招遠市稅務局行政管理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六: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與吉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七:甘肅萬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郝生山股權轉讓糾紛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八:云南省建設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重慶興達實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九:易友良、崔偉合同糾紛案
·中國2019“年度影響力稅務司法審判案例”之十:北京金兆宏業投資有限公司等與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順義區稅務局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天津然也工藝品有限公司與天津市津南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行政處罰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津02行終84號
【裁判摘要】企業逾期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如何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是否存在逾期未申報退稅的37筆出口業務的違法事實。被上訴人提供的海關報關單及納稅申報表等證據能夠證明上訴人自2012年8月至今出口的37筆貨物,逾期未申報出口退稅,且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辦理免稅,其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上訴人雖然予以否認但沒有提供充分的證據和依據予以證明,本院難以支持。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原告浙江誠盛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稅務局稅務行政處理案
【案號】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06)紹中行初字第6號
【裁判摘要】掛靠企業、借權企業出口退稅如何處理?——被告縣國稅局針對原告誠盛公司將外貿進出口權由他人掛靠,并取得出口退稅款及免抵稅額,據此認定原告屬借權、掛靠的行為,并為證明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提供原告法定代表人王××的筆錄及部分業務員的筆錄等,雖然這些證據能夠證明原告有借權、掛靠的事實,但未調查核實在2003年至2004年原告取得出口退稅款及免抵稅額的所有業務都屬于將進出口經營權和出口退稅資格借由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由他人掛靠外貿出口業務的事實。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雖然陳述自己公司沒有外貿業務,但該陳述需要有證據來印證與事實是否相符。被告在已經知道原告有19名業務員的情況下,僅調查其中的7名業務員,并對個別業務員在原告單位領取工資是否仍屬于借權、掛靠未作進一步審查。另外,被告提供的證據從內容看,大部分僅涉及原告2004年的業務情況。因此,被告提供的證據對證明原告2003年至2004年違法取得出口退稅款及免抵稅額只具有部分證明力,就全部而言證據并不充分,被告所舉證據未能達到行政案件被告舉證應達到的證明標準。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尚不充分,致認定事實部分不清。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1目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浙江省紹興縣國家稅務局紹縣國稽處(2005)第0100號稅務行政處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