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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政復議范圍
第三章 行政復議申請
第四章 行政復議受理
第五章 行政復議決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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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渝亞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與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第三稅務分局行政復議二審行政判決書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吨腥A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的納稅爭議,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對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范圍、減稅、免稅及退稅、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以及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有異議而發生的爭議?!抖悇招姓妥h規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申請人按照前款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北景钢?,渝亞公司對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重點稅源管理局兩路口稅務所作出的渝重地稅兩繳通(2018)11號《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不服,向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系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納稅爭議。渝亞公司在未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的情況下,直接向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不符合前述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復議條件。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收到渝亞公司行政復議申請后,在法定期限內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并送達,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最高法行再94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除不符合行政復議法和本條例規定的申請條件的,行政復議機關必須受理?!钡诙藯l規定:“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二)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這里的利害關系,是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的侵害所產生的法律關系,這里只要求行政行為客觀上具有影響申請人權益的可能性就足夠,至于是否受到侵害則是在審查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影響,通常情況下應當是一種不利的影響,而是否產生不利的影響則要結合具體的行政行為及該行為的具體效果進行綜合分析與判斷。行政行為導致申請人的權益受到減損,可以認為申請人的權益受到不利影響。這種減損應當是一種綜合考量的標準,既包括當事人實際權益的直接減少或消除,也包括當事人實際權益的相對減少。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2802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與被申請的行政行為具有利害關系。在行政復議受理審查階段,只要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能夠起到初步證明作用,即能夠證明其與被申請的行政行為可能具有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可,復議機關依法應當予以受理。這里所講的“利害關系”應當以“可能性”為標準,并非要求申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申請復議的主張能夠得到支持,這與進入實體審查階段時的證據認定標準是有區別的。本案中,馮某某按照廣東省國土資源廳的要求,提供了《選擇建房者領取搬遷分散安置費、預繳建房款協議(補充協議)》復印件等有關補正材料,已經提供了初步的證據證明其與103號《建設用地批準書》批準建設項目之間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以馮偉洪不具有利害關系為由作出4號不予受理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4號不予受理決定,責令廣東省國土資源廳依法受理馮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14246號
【裁判摘要】(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备鶕鲜鲆幎?,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只有舉報人在為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時,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公民的控告檢舉或投訴舉報的權利,而非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再審申請人段某某作為舉報人,對太原市尖草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作出的處理結果不服,向尖草坪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自身合法權益受到被舉報事項的實際侵害。因此,段某某與太原市尖草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尖草坪區政府收到段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作出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裁判結果可予維持。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6603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應屬于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具體到投訴舉報而言,投訴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徑之一。對于投訴舉報事項能否申請行政復議,應當結合前述法律法規以及關于投訴舉報事項的具體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進行綜合評判,在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了投訴舉報的請求權,且該請求權的規范目的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機關對舉報投訴不予受理或者不履行依法糾正、查處的法定職責的,舉報投訴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行他字第14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對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是否具有利害關系,進而對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進行的界定。該答復明確規定,舉報人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取決于舉報人是否“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
【摘要】本案中,再審申請人王某某通過市場監管舉報投訴系統舉報其在超市購買到超過保質期食品,要求查處該違法行為并給予舉報人獎勵,屬于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進行的舉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向有關部門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痹摲ㄒ幎ǖ呐e報,主要是為鼓勵個人或者組織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提供違法行為的線索或者證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舉報所作的處理,包括答復或者不答復,均與舉報人自身合法權益沒有直接利害關系,舉報人也就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資格。針對王某某的舉報,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龍華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已進行調查核實并已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王某某無權對此提起行政復議。但是王武軍作為消費者,雖然其舉報沒有明確請求處理其與經營者之間發生的消費者權益爭議,但其通過市場監管舉報投訴系統進行舉報,龍華市場監管局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消費者投訴辦法》規定,對王某某與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并作出《終止調解通知書》,系出于充分保障王武軍的消費者權益而進行的程序性行為,且《終止調解通知書》僅記載王某某的姓名,王某某并未舉證證明其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故王某某所稱龍華市場監管局作出該通知書的行為嚴重違法,沒有證據予以證實,該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深圳市政府作出深府復決(2016)1507號《行政復議決定書》,以王某某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王某某的申請,并無不當。一、二審判決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單某與廣東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4563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依照行政復議法規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第六條第(十一)項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就是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對可能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則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3935號
【裁判摘要】(2013)行他字第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也就是說,消費者、服務的接受者、受害人、競爭權人等利益主體,為了自身合法權益,對相關經營單位、競爭對手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要求具有法定查處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予以查處,對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處理行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反過來說,如果舉報人僅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檢舉控告權利,舉報經營單位的違法行為,并非為了自身利益舉報的,與行政機關就其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處理行為沒有利害關系,不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李某某向嘉禾縣國土局書面舉報李某某1、雷某某非法占地建房行為,并請求嘉禾縣國土局查處,并非基于是李某某1、雷某某違法行為的受害人,也不是所舉報事項的消費者、服務的接受者、競爭權人等其他利害關系人。李某某舉報李某某1、雷某某違法占地建房行為,主要是認為嘉禾縣相關職能部門對自己的違法占地、建設行為予以查處,未對李某某1、雷某某存在的同類違法行為予以查處,不公平。其直接目的在于追究李某某1、雷某某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以求心理平衡,而非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此,李某某與嘉禾縣國土局查處或者不予查處舉報事項的行為沒有利害關系。李某某對嘉禾縣國土局作出的54號答復申請行政復議,不具有申請行政復議的主體資格。嘉禾縣政府12號復議決定,對李某某的復議申請不予受理,處理結果并無不當。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四)項規定,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信訪事項不可訴,原因在于行政機關曾經就同一事項已經做出過處理,當事人通過信訪途徑請求再次處理,行政機關作出的信訪答復意見、復查意見或者復核意見,未改變原先的處理,屬于重復處理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沒有產生新的實際影響,所以不可訴。但是,當事人舉報他人的違法行為,享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具有依法予以查處的法定義務。行政機關查處后不予處理的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會產生不利影響,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2012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此,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國法[2014]40號)(簡稱《意見》)第六條中亦明確,對于行政機關在征收土地決定作出后,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或者申請期限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辦理。根據本案被訴行為作出時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據此,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其中,2年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如果當事人“應當知道”的時點已經確定,從“應當知道”之日起超過2年申請行政復議的,屬于超過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的復議申請?!兑庖姟返诙l第二款規定,征收土地公告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確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征收土地公告沒有確定期限的,可以認定申請人自公告張貼之日起滿10個工作日起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本案中,興寧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26日在楊新明所在村集體寧新街道文星村張貼了42號《征地公告》,公告中列明《建設用地批復》的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四至范圍、被征地村及面積、征地補償安置標準及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權利人提出意見的途徑和方式等事項,并載明公告期限為10個工作日。據此,可以推定楊某某自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即應當
【解讀】未告知復議權利或申請期限參照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確定申請復議期限——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其中,2年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如果當事人“應當知道”的時點已經確定,從“應當知道”之日起超過2年申請行政復議的,屬于超過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的復議申請。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4937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行政復議法雖然規定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未規定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及申請期限的,應當如何確定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權利,強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教示義務,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復議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確不知道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又無其他救濟渠道的,應當堅持有利于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原則。此時應當兼顧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銜接,參照行政行為發生時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來確定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根據本案被訴行為作出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行政機關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的情形下,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應當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其中,六個月復議申請期限的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如果當事人“應當知道”的時點已經確定,從“應當知道”之日起超過六個月申請行政復議的,屬于超過法定申請復議期限的復議申請。本案中,中山市政府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涉案《安置方案的批復》,中山市國土資源局于2015年10月29日在歐某某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中山市東鳳鎮伯公社區居民委員會張貼了上述批復,歐某某自上述批復張貼之日起即應當知道涉案《安置方案的批復》及涉案《安置方案》的內容,其于2016年12月22日向廣東省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已經超過六個月的申請期限,廣東省政府駁回其復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一、二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最高法行申1859號
【裁判摘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為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該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而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復議的權利,強化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的教示義務,對行政機關作出涉及當事人重大權益的行政行為,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復議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確不知道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又無其他救濟渠道的,應當堅持有利于保護行政復議申請權的原則,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復議權或者申請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六十日申請期限,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本案中,海淀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認為,岳某某于2014年7月3日參加其與北京市海淀區蘇家坨鎮西小營村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小營村委會)房屋借用糾紛一案的庭審時,即已經知道了本案的行政行為,其于2015年2月13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然而,海淀區政府作出《復議決定》時,未考慮到岳溪忠與小營村委會房屋借用糾紛民事案件與本案涉訴土地使用權以及本案被申請復議的土地使用權審批行為之間具有直接關聯性;岳某某與小營村委會之間的民事訴訟與本案的行政復議性質雖異,但實質爭議相同。因此,本案的實質爭議,既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得以解決,也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方式得以解決。岳某某因正在進行民事訴訟而未及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正當理由”。同時,本案中海淀區政府也未查明本案是否存在最長不得超過兩年申請復議期限的特別情形,即簡單以岳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超出法定期限為由,駁回岳某某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有關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規定的精神。因此,一審判決駁回岳某某的訴訟請求,二審判決予以維持,顯屬不當。
【解讀1】未告知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復議期限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確不知道申請復議權利和申請期限又無其他救濟渠道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復議權或者申請復議期限之日起計算六十日申請期限,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解讀2】因正在進行民事訴訟而未及時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二款所規定的“正當理由”。
·惠東縣平山街道辦事處蕉田社區居民委員會和興村民小組訴廣東省人民政府復議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114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關于行政行為作出之后的行政復議最長申請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未作出明確規定。為穩定行政法律關系的需要,且因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的銜接關系,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最長期限,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關于最長起訴期限的規定。該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廣東省國土廳經廣東省人民政府同意于1991年10月16日作出粵地政[1991]273號《關于惠東縣永泰發展公司征地的批復》。和興村民小組不服該批復,于2015年1月8日向廣東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已明顯超過上述最長保護期限。因此,廣東省人民政府作出粵府行復[2015]28號《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駁回和興村民小組對廣東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一審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均無不當。和興村民小組關于原審判決適用法律、法規確實錯誤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528號
【裁判摘要】復議申請最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雖然規定了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但行政復議法和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均未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最長期限。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因不動產申請行政復議的,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行政機關應決定不予受理。二十年申請期限的起算點是“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該期限為不變期間,無論申請人何時知道行政行為的內容,或者因其他原因耽誤申請,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即喪失申請復議的權利,不能再通過復議的方式尋求救濟。
·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樟木鎮中村第十四農經社等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糾紛再審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3692號
【摘要1】復議申請最長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復議制度與行政訴訟制度系相互銜接、功能一致的同類法定救濟方式?!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僅僅在第九條設定申請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情形下普通的申請行政復議期限,沒有關于當事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情形下最長申請行政復議期限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關系的穩定性,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的穩定性,行政復議機關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因不動產申請行政復議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決定不予受理,符合行政復議設立申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制度的本意,不違反法律規定。換句話說,涉及不動產的行政行為作出之后,申請人一直不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復議機關參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不予受理復議決定,不違反法律規定。
【摘要2】明顯超過期限的復議申請屬于申訴信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參照該條規定,申請人就明顯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實質上是對原行政行為不服,向上級行政機關的申訴上訪;上級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給予指導和釋明,告知起訴人起訴不符合法定條件,退回訴狀并記錄在冊;起訴人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摘要3】《行政復議條例》實施前的行政行為不屬于復議范圍——《行政復議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本條例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該條規定就是法不溯及既往的具體規定,即只有在1991年1月1日后作出的行政行為,利害關系人才能夠按照該條例的規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1991年1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為,除非當時的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利害關系人無權依照《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祁東縣衛家花炮廠等與湖南省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復議法定職責再審案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1118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第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受理其復議申請。換言之,只有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對當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函請、通知、審批行為,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解讀】行政機關之間的內部函請、通知、審批行為不可復議。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最高法行再10號
【裁判摘要】征地批復可復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通過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以尋求救濟,相關法律亦已作出關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相銜接的制度安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四十六條的規定,征收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或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因此,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必然對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產生影響,應當屬于行政復議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亦規定,申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根據上述規定,土地權利人不服省級人民政府的征地批復提出復議申請,復議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受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2005)行他字第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币勒丈鲜龇珊退痉ń忉尩囊幎?,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以及省級人民政府對征用土地決定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屬于法律規定的最終裁決行為,當事人對此類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上述規定并未限制當事人對征收土地決定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救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機關依法應予受理,進行實體審查并作出決定。本案中,江某某1、江某某2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作出的629號批復,向該府申請復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定,該府應當予以受理。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以江某某1、江某某2的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為由,作出69號不予受理決定,適用法律錯誤。一、二審判決認為69號不予受理決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江某某1、江某某2的訴訟請求,亦屬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4559號
【裁判摘要】一級復議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也就是說,法律并沒有賦予當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向其上一級行政機關再次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9059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條第四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要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也就是說,申請人認為被訴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應當以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應當提供其在申請行政復議前已經向具有相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該行政機關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答復的證據材料。如果申請人不能提供證據材料證明已經提出過申請,或者雖然證明提出過申請,但不能證明向具有法定職權的行政機關提出過申請,復議被申請人不適格的,或者申請復議缺乏事實根據、理由明顯不能成立的,復議申請均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
·朱某、朱某某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7105號
【裁判摘要】復議機關可以調取是否超過復議申請期限的證據——《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北景笍妥h機關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調查了解復議申請人是否超過復議申請期限的情況,并非收集用于證明被申請復議的行政行為本身合法性的證據,不違反《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鄭某某與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1577號
【裁判摘要】行政訴訟后不能申請復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本條規定,在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復議前置的情況下,對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實行自由選擇主義。所謂自由選擇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復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是,自由選擇并不意味著可以同時選擇復議和訴訟,因為復議和訴訟這兩種救濟機制不能同時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既提起訴訟又申請行政復議的,由先立案的機關管轄;同時立案的,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選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申請行政復議,在法定復議期間內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立案。"自由選擇也不能違背司法最終處理原則,在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不能轉而申請行政復議。所謂已經選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包括提起訴訟之后的任何階段,既包括人民法院已經作出裁判,也包括人民法院已經立案尚未作出裁判。只要案件已經系屬于人民法院,就不允許再就同一爭議申請行政復議。
·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寨崗鎮山聯村民委員會新屋村民小組、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寨崗鎮山聯村民委員會正坑村民小組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最高法行再28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行政行為有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濫用職權,明顯不當情形之一的,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進一步發揮行政復議制度在解決行政爭議、建設法治政府、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制定本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行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撤銷、變更該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該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根據上述規定,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不僅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同時還要解決行政爭議。復議機關經審理發現行政行為存在違法,依法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也可以確認行政行為違法,還可以在決定撤銷或確認違法同時,責令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但是,最終選擇何種方式作出復議決定,應當符合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關于行政復議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作出復議決定,該復議決定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當予以撤銷。
·陳某與黃石市黃石港區人民政府、黃石市黃石港區公安消防大隊再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358號
【裁判摘要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包括復議機關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的情形,但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的除外。這是因為,如果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駁回復議申請或者復議請求,屬于一種實體處理決定,在性質上與維持原行政行為并無不同;而以復議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在性質上屬于對行政復議申請的程序性駁回,既不屬于維持原行政行為,也不屬于改變原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并沒有對被申請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實體認定和處理。
【裁判摘要2】在復議機關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情況下,當事人有兩種法律救濟手段可以選擇:一種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因為可能對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實質上仍是原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或者不作為。復議機關盡管沒有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但在法律沒有規定行政復議必須是前置程序的情況下,并不影響當事人直接對原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并且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有利于從根本上解決行政爭議。另一種是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如果當事人堅持認為復議機關應當受理其復議申請,也可以以復議機關不作為為由提起訴訟。但是,無論是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還是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都不涉及另一機關作共同被告問題,因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卑凑樟⒎ū疽?,本款所說的“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僅指未就實體處理作出決定?!皬妥h機關不作為”,既包括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任何決定的消極不作為,也包括復議機關明確作出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的積極不作為。
【裁判摘要3】雖然法律規定了上述兩種救濟手段,但卻不可以同時進行,而應當選擇其一。這是因為,直接起訴原行政行為,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直接的訴求雖然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銷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的決定,但撤銷不予受理復議申請決定的效果,則必然導致復議機關同樣要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如果同時起訴原行政行為和復議機關不作為,就會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造成人民法院和復議機關的重復勞動。更為重要的是,這樣做還違反了司法最終原則。司法最終原則是指,行政復議活動雖然是行政爭議的重要救濟方式,但卻不是最終裁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判決才是最終決定。據此,行政復議法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司法最終原則也決定了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應當是一種先后關系,而不能針對同一個爭議同時進行這兩種法律程序。因此行政復議法第十六條第二款又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本捅景付?,人民法院的正確處理方式應當是告知原告只能擇一而訴,要么起訴原行政行為,要么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3825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號《關于適用第三十條第二款有關問題的答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最終裁決應當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二是省級人民政府據此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上述關于“最終裁決"的規定,確定了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并不意味著其也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關于“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之規定,再審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事項是被申請人山西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應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山西省人民政府在其作出的本案被訴的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中,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理解為,其作出的征地批復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并決定不予受理復議申請確有不當。
【解讀】省級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決定應屬于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譚某某、湖北省人民政府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再8號
【裁判摘要】省級政府所作的征地批復在現實中和法律上通常等同于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征收土地的決定"。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關于"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之規定,征地批復作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實踐中,相關內容往往已按照土地管理法所規定的征地公告程序公之于眾,產生了外化效果。且經過同級復議后形成的復議決定,也是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的前提依據之一。同時,國務院法制辦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亦已辦理大量針對省級政府所作的征地批復復議決定申請裁決的案件。此外,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收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也即省級政府根據其作出的征地決定而作出的確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決定不僅可申請復議,且相關復議決定系不可訴的終局裁決。由此可見,如果征地決定(批復)本身被解釋為不可復議,不僅與行政復議法第六條第七項、第十一項有關"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等可申請復議情形之規定精神不符,也與實踐中絕大多數地方和國務院法制辦認可的做法相沖突。需要說明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號復函旨在強調,人民法院當時適用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一般標準,即省級政府的征地決定及行政復議決定未被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內。原審法院將有關內容解釋為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復是最終裁決,不得申請行政復議,并不加區分的認為針對批復作出的復議決定均不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存在一定誤解,與行政復議法前述規定精神不符,亦不利于當事人法定的復議請求權的保障,確有不當。
【解讀】不服省級政府作出的征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7116號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作出的尚未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政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裁判摘要】本案中,武國土用(2009)6號批復明確“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嚴格按照附表中所定用地位置、面積、規劃用地性質等辦理有關手續”。該批復的存在并不代表最終拆遷許可行為必然作出,且亦未直接對外付諸實施,因此未對所涉建設用地片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實際的影響,故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湖北省政府對胡某某等的復議申請審查后,書面告知胡玉枝等對其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規定。
·廣東省龍門縣龍田鎮舊梁村坑貝元村民小組與廣東省惠州市人民政府林業行政復議決定糾紛上訴案
【解讀】行政復議機關不應受理對1982年《林權證》的復議申請——1982年各地人民政府根據中央正常頒發《林權證》的行政行為,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條例》實施之前,依法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行政復議條例》的調整范圍,當事人根據以上法律和行政法規以發證行為錯誤為由申請行政復議,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復議機關不應當受理。
·劉某某、甘肅省公安廳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行政裁定書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14012號
【裁判摘要】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行政復議區分——(1)從外觀上看,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與行政復議較為相似,都是基于行政機關上下級關系構架所形成。一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八)項的規定,上級行政機關基于內部層級監督關系對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聽取報告、執法檢查、督促履責等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內部層級監督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基于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對其所屬部門和下級行政機關進行的監督,是政府系統的內部監督,具有內部性特征。另一方面,行政復議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所實施的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一般為作為被申請人的行政主體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行政主體,兩者具有層級隸屬關系;但行政復議具有多元功能,是法律賦予解決行政爭議的權利救濟制度,該制度設置的直接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是一項依法可供司法監督的具有外部特征的行為。(2)當事人的申請屬于行政復議職責還是行政機關內部層級監督職責,除了要看是否具有明確的法定職責、是否符合行政復議的受理條件外,還可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區分:一是申請形式不同,是提起行政復議申請還是提交申訴、舉報、投訴、控告等材料;二是問題反映的渠道和部門不同,是向行政復議機關及其法制工作的機構提出,還是向上一級行政主體或本級人民政府的相關信訪、紀檢監察等部門提出;三是法律依據不同,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規定,還是基于一般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請求對其所屬部門和下級行政主體履行相應監督職責;四是反映問題所針對的對象不同,行政復議應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針對有關行政行為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情形提起,而內部監督行為則不以此為限。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4324號
【裁判摘要】行政復議禁止不利變更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該條規定了行政復議禁止不利變更原則。因為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是為了撤銷對己不利的行政行為。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或適當的過程中,作出對復議申請人較原裁決更為不利的決定,那么就會違背復議申請人提起行政救濟的本意。行政復議禁止不利變更原則體現了“申辯不加重"的本意,即要求行政復議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但是行政復議禁止不利變更原則的適用也存在例外情形。在行政處罰案件中,排除禁止不利變更原則適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是被侵害人及被處罰人同為復議申請人。此類情形中被侵害人、被處罰人會明示請求撤銷處罰決定;二是被侵害人或被處罰人申請了行政復議,另一方作為第三人在復議程序中存在有意識的默示申請撤銷處罰決定的行為。本案中,肖某某因不服宏偉分局對王虹所作的處罰決定而申請復議,被處罰人王某系復議程序中的第三人。王某雖然并非復議申請人,但其在復議程序中明確主張未毆打肖某某、肖某某存在作偽證等情形,因此可以認定王某并不認可宏偉分局作出的處罰決定,且已提出申辯,符合默示申請撤銷處罰決定的要件。在此情形下,遼陽市政府經審理后,決定撤銷處罰決定,并未違反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重慶市奉節縣隆軍牲畜飼養專業合作社訴重慶市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案
【案號】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渝行終99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最高法行申4710號
【裁判摘要】縣政府在強制拆除過程中的組織行為不屬于行政復議范圍——本案中,根據隆軍合作社向重慶市政府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載明的請求、事實及理由能夠確定,其提起的行政復議對象是奉節縣政府強制拆除其養豬場過程中的組織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一條、第二條的規定,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而奉節縣政府的組織行為僅僅是通過統籌協調方式促使行政管理中相關職能部門相互配合從而確保行政目標實現的手段,該組織行為僅作用于各行政機關內部,未對隆軍合作社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而對隆軍合作社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的是公平鎮政府實施的強制拆除養豬場行為,故奉節縣政府的組織行為依法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重慶市政府對被申請行政行為未進行實體審查,駁回復議申請并無不當。關于重慶市政府駁回復議申請的理由,一、二審法院已經指出重慶市政府以“本案中實施強拆行為的主體是奉節縣公平鎮人民政府”為由,駁回隆軍合作社的行政復議申請,理由錯誤,本院對此予以確認。
·湖南省雙牌縣地方稅務局等與湖南省雙牌縣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復議及稅務行政管理上訴案
【案號】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湘11行終4號
【裁判摘要】負責行政復議的內設機構不得以自己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雙牌地方稅務局稅政法規科是上訴人雙牌地稅局的內設機構,無權以自己名義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書。本案中,雙牌地方稅務局稅政法規科以自己名義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違反了法定程序,依法應予撤銷。上訴人雙牌地稅局提出的加蓋印章錯誤屬于程序瑕疵,不影響結論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上訴人宏宇公司提出的應當退還稅款的上訴理由,經查,該退還稅款與本案無必然聯系,屬于另外一個行政行為,不屬于本案的審查范圍,應當另行起訴。故該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