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精解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第一章 總 則 回目錄
第二章 征收決定 回目錄
第三章 補 償 回目錄
第四章 法律責任 回目錄
1.什么是征收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回目錄
第三十五條【施行日期】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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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1】關于涉案房屋評估報告的合法性問題。第一,關于評估單位的確定。評估單位系在公證機關的監督下,由被征收人代表抽選產生,并將結果進行了公示,以上程序沒有明確證據表明存在違法之處。第二,關于評估方法。本案評估單位對涉案房屋的評估使用包含房屋所占地段商業用途土地的使用權價值的重置成本法,并未違反相關規定。再審申請人在沒有配合鑒定部門對評估結論進行鑒定,也沒有確鑿證據表明評估方法和結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對評估方法和結果提出異議,本院不予支持。第三,關于房屋的性質。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房屋房地產權證和建設規劃許可證所記載的“商住”性質,并結合現場勘測,認定爭議房屋一層為經營性用房,二層為生產性用房并無不當。再審申請人提出二層也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不予支持。第四,關于房屋的成新率問題。再審申請人主張涉案房屋的成新率應為六安市建拆(2009)4號文件規定的0.9。對此,六安市建拆(2009)4號文件公布的是城鎮2009年度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基準價及相關調整系數。其中雖規定2000年至2004年的房屋成新系數為0.9,但涉案房屋的評估時點2011年已經距該文件公布的2009年過去了2年,評估機構據此將涉案房屋的成新系數調整為0.85并無明顯不當。
【裁判摘要2】關于評估報告的時效問題?!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北景钢?,房屋征收公告作出的時間為2011年7月16日,評估報告的評估時點亦為2011年7月16日。此外,涉案房屋最終使用的評估報告作出的時間為2014年1月10日,征收補償決定作出的時間為2014年4月15日,不論從征收決定使用評估報告的時間,還是評估報告本身的評估時點來看,均未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解讀】法院如何對房屋價格評估進行審查?
【裁判要旨】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拆除未取得建筑規劃許可房屋的,應確認拆除行為違法;當事人提出恢復房屋原狀等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因強拆行為造成屋內合法財產損失的,行政機關應予賠償。
【解讀】違法強拆案件中如何認定財產評估標準?
·二審楊曉奎訴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青山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決定、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案
【裁判要旨】法院對房屋征收決定進行全面審查。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最高法行申10865號
【裁判摘要1】關于棚戶區改造范圍界定問題?!蹲》亢统青l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國務院僑務辦公室、中華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快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的通知》(建?!?012〕190號)第二條規定,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指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筑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設施不健全的區域;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具體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參照該通知,棚戶區指向的是具有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征的區域,即一定區域如滿足簡易結構房屋較多等特征,即符合城市棚戶區的標準,而并不要求該區域內任一具體房屋均符合棚戶區的全部特征。根據各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原審查明的事實,珠山區政府有權依法在符合比例等原則的前提下結合景德鎮市珠山區實際情況確定城市棚戶區的范圍,陶玉新都小區房屋處于景德鎮市珠山東區棚戶區改造范圍內。再審申請人以其具體房屋在新舊程度、建筑結構等方面不符合棚戶區房屋標準進而認為其房屋不應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充分考慮房屋區位、用途、建筑結構及新舊程度等方面的具體情況,嚴格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的相關規定進行房屋征收評估,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原審法院已在裁判文書中就相關問題向征收部門提出了建議:“建議征收部門在補償時,能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房屋的建設年限、小區的基礎設施、周邊環境以及生活狀況等,不能將房屋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就以‘棚戶房’特征來界定房屋價值”。同時,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被征收人如對評估價值有異議,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復核評估及申請鑒定。對于后續的房屋補償問題,再審申請人在內的被征收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尋求救濟。
【案號】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閩01民終634號;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2018)閩民申1856號
【裁判摘要】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系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被征收人訂立的具有行政法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申請人認為涉案《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侵害其作為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對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提出異議,請求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約定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補償安置權益歸其所有,本案應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而非民事訴訟受案范圍。
【摘要1】一審法院認為:《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是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不屬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合同。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及所陳述的事實與理由,本案系因原告對被告陳××與福州市晉安區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簽訂的《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書》有異議,認為該協議書侵害了其作為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故本案應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非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裁定如下:駁回原告韓××的起訴。
【摘要2】二審法院認為,本案系上訴人以2012年政府征收時被上訴人冒充房屋所有權人與福州市晉安區房屋征收工程處簽訂了《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侵害了其合法權益為由,對該《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提出異議,請求確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所約定的被征收人享有的征收補償安置權益歸其所有而提起的訴訟?!斗课菡魇昭a償安置協議書》屬于行政機關為實現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目標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與被征收人訂立的具有行政法權利義務內容的行政協議。因此,原審認定本案并非民事訴訟的受理范圍并無不當,予以維持。
【解讀】韓××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中所載的建筑面積約為136.1平方米的房屋產權調換安置房與剩余28238元安置補償款為原告所有;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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