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9)豫行再61號
【裁判摘要】違反規劃行為只要沒有辦理規劃許可其違法行為就一直處于繼續狀態,而不是單指建造行為構成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其中違法行為繼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發生后,該行為及其造成的不法狀態一直持續。具體到本案,本案涉及的是規劃類處罰,違法行為是指沒有辦理規劃許可構成違法,而不是單指建造行為構成違法,只要違法行為人沒有辦理規劃許可,其違法行為就一直處于繼續狀態。陰××關于行政處罰超過處罰時效的觀點不能成立。
- 日期: 08-18 16:18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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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最高法行申3011號
【裁判摘要】村民之間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應視為宅基地一并出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十條的規定,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確認的事實,可以作為定案依據。蔣××1與蔣××2、王××關于涉案三間房屋的買賣關系已經生效的(2002)桂市民終字第812號民事判決確認成立。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轉讓、互換、出資或者贈與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處分,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精神及實踐,農村村民出賣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賣。本案系同一農村村民之間的宅基地上房屋買賣,應視為宅基地一并出賣。興安縣政府根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書確認蔣××1已將涉案三間房屋轉讓給蔣××2、王××,并將爭議的三間房屋所占的土地使用權,確權歸蔣素芳、王興元所有,未違反法律規定。
- 日期: 08-10 10:27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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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最高法行申7609號
【裁判摘要】村委會收回宅基地后實施拆除行為不屬行政強制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根據一、二審查明,寇村村委會經過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對全村地面附著物及建筑物補償清表后整村搬遷,收回宅基地統一規劃使用,晉中市國土資源局榆次分局榆國土資征收告字〔2018〕2-4號征收土地公告亦載明寇村村委會承擔地面附著物拆遷清表工作??艽宕逦瘯槍Π膊K嵴厥褂脵嗉m紛之訴中,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先予執行裁定責令安昌福將案涉房屋及院落騰出并將宅基地交回寇村村委會。根據以上事實,寇村村委會拆除案涉房屋,不屬于行政強制行為。
- 日期: 08-08 10:55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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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最高法行申4775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因此,建在農村宅基地上的農村自建房,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宅基地使用權只能由集體組織的成員享有。建設在宅基地上的房產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方轉讓,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置換。
- 日期: 08-03 16:13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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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20)蘇行申1293號
【裁判摘要】自然資源管理部門根據政府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決定和撤銷土地使用權證決定作出注銷登記行為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提起訴訟應當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第(十)項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該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本案中,南通中院已作出(2011)通中民終字第0412號生效民事判決,判決確認徐×與袁××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海門市政府依據上述生效民事判決,作出海房撤字[2010]第9號《撤銷房屋所有權登記決定書》,撤銷了徐×名下的海政房字××號房產證,并針對海國用(2007)第070159號《國有土地使用證》作出了《撤銷土地使用證決定》。之后,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土地登記薄上作出被訴注銷登記行為。該注銷登記行為實際上是對海門市政府作出的《撤銷土地使用證決定》的執行,并未對徐×的權利義務產生新的增減,對徐×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是海門市政府作出的《撤銷土地使用證決定》,而非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作出的注銷登記行為,故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本案所涉注銷登記行為并不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如果徐×認為其案涉土地使用權受到侵犯,應針對《撤銷土地使用證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和訴訟。事實上,徐×亦已照此尋求過救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七款的規定,因徐×就海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所作注銷登記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裁定駁回其起訴,故其不服海門市政府針對該注銷行為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提起的訴訟,亦應一并裁定駁回其起訴。據此,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徐×的起訴并無不當。
- 日期: 08-01 16:38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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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贛行申41號
【裁判摘要】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人社部門沒有證據證明職工承擔主要責任的,其他不予認定工傷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因此,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是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的重要證據,但并非前提條件。通常情況下,交通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結合現場調查情況能夠作出事故責任認定書,但本案因事故現場無直接目擊證人等原因,致事故責任無法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規定,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等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該款規定明確了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仍應依法作出事實認定。同時,該條還明確了法院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事實認定應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本案中,樟樹人社局在交警部門無法認定事故責任的情況下對本案事故開展了調查核實,對黎××的同事楊×、禹××分別進行了詢問。根據其對楊×、禹××所作的詢問筆錄顯示,只有禹××對事故責任情況進行了一些描述,該描述稱“交警……進行勘探后說未發現其他車輛和黎××有碰撞的痕跡”,但交警部門在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證明》中并未說明“未發現其他車輛和黎××有碰撞的痕跡”,且禹××是在黎曉清發生事故后才到事故現場的,不是黎××發生事故時的目擊證人,故其證言不能作為認定黎××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依據?!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备鶕豆kU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除本人承擔主要責任外,應當認定為工傷。
- 日期: 07-29 16:19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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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5)行監字第353號
【裁判摘要】登記機關對權屬有爭議(客觀上存在權屬爭議)房屋不得頒證——所謂“權屬有爭議的”,應當是指在登記機關審查、頒證過程中,客觀上申請人申請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屋存在權屬爭議的情形。無論是登記機關主動發現,還是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只要客觀上申請轉移登記的房屋權屬存在爭議的情形,登記機關就應當停止變更登記程序,不得辦理轉讓登記手續。待相關權屬糾紛依法解決之后,登記機關才能繼續變更登記程序,并依照權屬爭議處理結果,依法對變更登記申請作出處理。......客觀上存在爭議,是指辦理轉移登記的房屋產權有可能不屬于或者不完全屬于轉讓一方所有,存在轉讓一方無權處分,辦理轉移登記可能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情形。......2001年《房屋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房屋權屬登記依以下程序進行:(一)受理登記申請;(二)權屬審核;(三)公告;(四)核準登記,頒發房屋權屬證書?!薄氨緱l第(三)項適用于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公告的登記?!备鶕鲜鲆幎?,“公告”程序確屬登記機關的自由裁量權。但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符合立法目的的需要。......因此,在登記房屋權屬可能存在異議的情況下,登記機關均應當適用“公告”程序,否則,構成違反法定程序。本案中,房屋的實際占有人孫賀忠已經提出權屬異議,即便沈陽市房產局認為其權屬異議不能成立,頒證過程中也應當予以“公告”,未適用“公告”程序,屬于濫用程序裁量權的行為,原審生效判決認定被訴頒證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并無不當。......但是,考慮到2011年9月2日孔××已經將涉案房屋賣給了劉××,并已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為保護善意第三人劉××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第三款“被訴房屋登記行為違法,但判決撤銷將給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房屋已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決確認被訴行為違法,不撤銷登記行為”的規定,原審生效判決確認沈陽市房產局的頒證行為違法,亦無不當。
- 日期: 07-27 15:25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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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谑旋埲A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瓊0106行初2號
【裁判摘要】《稅收征收管理法》相較于《行政強制法》是特別法,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數額可以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征管法》和《行政強制法》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立法,屬于同一為位階的法律,且《征管法》開始施行的時間遠遠早于《行政強制法》,就稅收事項而言,《征管法》是特別法,《行政強制法》是一般法,因此,當《征管法》與《行政強制法》在法律適用上發生沖突時,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故應當適用《征管法》。就滯納金的數額來說,《征管法》并沒有規定上限,也就是說,滯納金的數額可以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雖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處罰款或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钡沁@里針對的是行政處罰,不包括稅收滯納金。因此,稅收滯納金的數額超過稅收本金的數額不違反法律規定。
- 日期: 07-19 06:52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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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8)桂行申235號
【裁判摘要】稅款滯納金可以超過稅款本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钡囊幎?,由于黃××至2014年11月25日才向西鄉塘區地稅局申報納稅,次日才繳納契稅,屬于該條規定的“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情形,應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西鄉塘區地稅局據此認定黃××滯納契稅2540天(從2007年12月14日至2014年11月26日),向其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4381.50元(即3450元×0.05%×2540天),該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
- 日期: 07-19 06:46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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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3)穗中法行初字第21號
【裁判摘要】關于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是否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強制性規定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痹摲ㄗ?012年1月1日起施行,被上訴人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應符合該法的規定。被訴稅收強制執行決定從原告的存款賬戶中扣繳稅款2214.86元和滯納金3763.04元,加處滯納金的數額超出了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明顯違反上述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亦應予以撤銷。
- 日期: 07-19 06:29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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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冀01行終476號
【裁判摘要】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數額以不超出滯納稅款的數額為宜——南甸稅務分局作出冀石平山稅南甸分局通[2020]6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對敬業公司1997年11月1日至1997年11月30日的應繳納稅款2439975.08元進行催繳符合法律規定。從敬業公司1997年12月11日滯納稅款之日起,南甸稅務分局應當及時履行催繳稅款職責,但其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對敬業公司進行催繳,而是時隔22年后,于2020年1月21日才作出通[2020]6號《稅務事項通知書》,應當承擔未及時催繳的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十二條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梢?,滯納金是行政機關對不按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而給予當事人經濟制裁的制度,屬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具有懲罰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本案中,南甸稅務分局對敬業公司催繳稅款2439975.08元符合法律規定。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滯納金的數額以不超出滯納稅款的數額為宜,南甸稅務分局加收了14397072.96元滯納金明顯計算不當,收取滯納金的數額以催繳稅款2439975.08元為宜,故南甸稅務分局多收敬業公司的滯納金11957097.88元應予退還。
- 日期: 07-19 06:24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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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8)閩09行終100號
【裁判摘要】《福建省礦產資源條例》第六條規定:“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實施統一管理??h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監督管理工作?!钡谑艞l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開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或者其他零星分散礦產資料的,由縣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鄙显V人益盛采石場申請的采礦權屬于普通建筑用的砂、石、土的采礦權,故被上訴人柘榮縣國土局有權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亦有權審批采礦權延期許可。雖然現有法律法規規章對采礦權的延期許可條件未作明確規定,但原則上要符合相關的產業政策。2014年12月30日,作為省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的福建省國土資源廳作出的《關于加強礦業權出讓管理工作的通知》(閩國土資綜〔2014〕414號)明確指出:“一、嚴格控制新立礦業權?!鞯匾ㄟ^優化布局,努力減少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礦權數量,采礦證到期原則上不得同意延續登記。確需為設區市以上重點項目建設提供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需要新設立采礦權(不含機制砂項目),必須退出一個,才能新立一個,且要明確采礦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二、采用拍賣方式出讓礦業權。探礦權、采礦權原則上采取拍賣方式出讓……"。被上訴人柘榮縣國土局據此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符合產業政策,并無不當。
- 日期: 07-13 09:23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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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賠償判決書(2018)閩09行賠終3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备鶕摋l規定,公民申請行政賠償應當以行政行為違法侵權為前提。本案上訴人在起訴被上訴人不予許可決定和復議決定的同時,一并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對相關聯的行政許可一案,一審法院作出(2018)閩0981行初3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本院作出(2018)閩09行終100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故上訴人主張不予許可決定和復議決定違法賠償,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 日期: 07-13 07:13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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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4)泉行終字第29號
【裁判摘要】本案涉及刑事案件與行政案件交叉情形,雖然2012年8月1日泉州市公安局已對上訴人的法定代表人王××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立案偵查,之后,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并以上訴人其他涉稅違法行為涉嫌犯罪將全案移送公安機關刑事偵查,但不影響本案屬于行政審判權限范圍。原審法院以上訴人所請求的事項不屬行政審判權限范圍等理由裁定駁回其起訴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案號】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7)粵06行終67號
【裁判摘要】重復處理行為不可訴——本案中,上訴人洪××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上訴人里水地稅分局提出退稅申請,理由主要是認為該分局在2016年1月25日按房屋總價的3%收取其房屋契稅的行為不合法,請求里水地稅分局退回所收稅款,并允許其重新申報納稅。而里水地稅分局作出的南地稅里通〔2016〕32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通知上訴人:該局依照上訴人的申請于2016年1月25日征收的契稅符合當時生效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的規定,不存在超過應納稅額的情形。上訴人的退稅申請及遞交的有關材料不符合辦理契稅退稅的條件。由此可知,被訴之南地稅里通〔2016〕32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并沒有改變里水地稅分局于2016年1月25日對上訴人征收契稅的行政法律關系,沒有對上訴人的權利義務發生新的影響,屬于重復處理行為。上訴人所主張的稅收損失是因里水地稅分局當日的收稅行為所致,而非被訴之不予退稅決定所致。故南地稅里通〔2016〕32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不屬于可訴行政行為范疇。上訴人不服南地稅里通〔2016〕32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以駁回?;谏显V人無權對里水地稅分局作出的不予退稅決定提起訴訟,則其要求對南海地稅局下發的《關于規范房地產交易契稅征收事項的通知》合法性進行附帶審查以及請求撤銷南海地稅局作出的南地稅復決字〔2016〕第34號《稅務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訴訟請求,本院亦不予審查。
- 日期: 06-25 07:34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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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安中行終字第104號
【裁判摘要】謝××的房屋被政府征收后選擇了貨幣補償方式,對其新購房屋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但房屋面積未超過被征收面積1.3倍的是否應該征收契稅,財政部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內容發生沖突。實踐中,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除了頒布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外,還制定了相當數量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同樣被各級行政機關作為執法的依據。對于國務院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非立法性規范性文件和地方政府規章發生沖突時應該如何選擇適用,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予以規定。就本案來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財稅(2012)82號文件和《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具有同源性,可以追根溯源,從其上位法的規定進行探究。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項關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征契稅:(四)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的規定看,除了該行政法規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外,其他減征、免征契稅項目由財政部規定,即財政部是有權決定減征、免征契稅項目的行政機關,其可以通過制定部門規章的形式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規定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財政部雖然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對本轄區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確定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但省級政府規章規定的減征、免征項目顯然以不與財政部規定的減征、免征契稅項目相沖突為前提。如有沖突,自然應以財政部規定的減征、免征項目為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財稅(2005)45號文件和財稅(2012)82號文件都規定了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征收選擇貨幣補償后又重新購置房屋時,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征收契稅,市地稅局契稅分局對謝××征收契稅并無不當。謝××主張應以《河南省契稅實施辦法》的規定免征其契稅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6)蘇行申1566號
【裁判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0.6元至12元。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蘇州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條例作出蘇府〔2006〕166號《關于蘇州市調整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的通知》,規定案涉土地使用稅為每年4元/平方米。本案中,昆山地稅局以每年4元/平方米為標準向光明娛樂公司征收土地使用稅,符合上述相關規定。
- 日期: 06-25 06:21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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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高速公路管理處與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稅務局稽查局、山西省大同市地方稅務局行政處理行政處罰、行政復議糾紛二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晉02行終49號
【裁判摘要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的對象不僅限于占用耕地建房的行為,還包括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漁業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行為,原告的情形符合稅法規定的征收耕地占用稅的范圍。
【裁判摘要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原告作為納稅人應按稅法規定自核自繳,自行如實申報納稅,并對申報結果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沒有法定職責和權限對其自行繳納的稅款進行審查。而征稅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僅僅是對納稅人實際繳納的稅款出具的證明,并不代表納稅人足額繳納了稅款,被告市地稅稽查局所辯理由成立,故對原告該項意見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3】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獲準占用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起30日內繳納耕地占用稅”的規定,耕地占用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的通知”之日。
- 日期: 06-25 05:39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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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浙01行終4號
【裁判摘要】根據《勞動法》第九條和《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勞動行政部門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具有認定受到傷害的職工與企業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的職權。本案中,拱墅人社局受理陸××的工傷認定申請后,應當對陸××與其主張的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判斷,并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決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申請人陸××在工傷認定申請時提交了《境外勞動派遣和雇用合同》,該合同顯示與其簽訂合同的是“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與“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隸屬關系,但是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官方網站顯示,其設有阿爾及利亞公司;金華市磐安縣人民法院(2016)浙0727民初1923號《民事判決書》顯示,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阿爾及利亞設有項目部,且有第二、第四項目部。根據上述兩點信息,可以產生“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與“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隸屬關系的合理懷疑。且境內官方無法查詢到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阿爾及利亞設立公司的情況。鑒于上述情況的存在,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關于舉證責任的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卑干婀J定過程中,應由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擔證明其與“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不存在關系的相應義務。拱墅人社局未調查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阿爾及利亞的公司情況,未要求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其與陸××《境外勞動派遣和雇用合同》上的“金廈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阿爾及利亞公司第三項目部”的關系作出合理解釋,在此情況下,拱墅人社局作出被訴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未盡到調查核實的義務。拱墅人社局未對陸××與其主張的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作出判斷,直接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屬于主要證據不足,故依法應撤銷拱墅人社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責令其根據陸××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處理。
- 日期: 06-23 16:28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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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書(2019)最高法行申3528號
【裁判摘要】在兩次訴訟標的相同的情況下,前訴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后訴的訴訟請求是確認無效,本質上并沒有區別,依法屬于重復起訴——針對被訴的《批復》行為,據原審查明,其在2007年就針對該行為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批復》,且已經由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受理,其在本案中請求確認該《批復》無效,訴訟標的相同。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請求撤銷行政行為,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行為無效的,應當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奔串斒氯颂崞鸪蜂N之訴的,法院經依法審查可以作出確認無效的判決結果。本案中,在兩次訴訟標的相同的情況下,靳×提起的前訴的訴訟請求是撤銷,后訴的訴訟請求是確認無效,本質上并沒有區別,在前訴仍在處理的情況下,判決結果是撤銷抑或確認無效,并不局限于靳×的訴訟請求,其通過再次訴訟請求確認無效的方式提起本案之訴,依法屬于重復起訴。故二審認定其針對《批復》行為提起本案訴訟屬于重復起訴并無不當。再次,關于其請求確認山東省政府2007年8月8日的《批準證書》無效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本案《批準證書》系2015年5月1日前作出,其請求確認該《批準證書》無效,原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于法有據。
- 日期: 06-21 16:40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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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20)最高法行再118號
【裁判摘要】(1)法人企業將承包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的自然人,該自然人聘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企業法人與勞動者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勞動者以法人企業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2)行政復議機關僅以受傷職工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工傷認定決定書可能損害受傷職工的法定權利應予撤銷;(3)受傷職工在認定工傷、鑒定勞動能力后,若通過調解實際獲得的醫療費、損害賠償款少于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有權要求補齊——《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后,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北景钢?,東銳公司將承包的“一村山莊宴會廳”等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謝××,謝××聘用的周××從事承包工程時受傷,周××以東銳公司為用工單位申請認定工傷,東莞市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符合法律規定。東銳公司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東莞市政府以周××已領取了謝××支付的損害賠償款,其因工作遭受的事故傷害已獲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不再具有工傷認定所保護的權利為由,撤銷了《認定工傷決定書》。本院認為,東銳公司與周××之間并非典型的勞動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用工主體責任關系,周××在勞動仲裁機構認定其與東銳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情形下,對其能否要求工傷保險賠償存在認識不足。而且,民事損害賠償系周××在未進行傷殘等級鑒定的情況下與謝××調解達成,賠償金額可能低于工傷保險賠償金額。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是勞動者享有的法定權利,東莞市政府僅以周祖華簽訂調解協議并領取損害賠償款為由,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 日期: 06-21 16:13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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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徐州鐵路運輸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蘇8601行初184號
【裁判摘要】《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第(六)項規定:“車輛購置稅計稅價格按照以下情形確定:…(三)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計稅價格為國家稅務總局核定的最低計稅價格;……(六)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車輛,計稅價格為納稅人提供的有效價格證明注明的價格……”,該辦法第十二條同時規定:“納稅人購買自用或者進口自用的應稅車輛,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是指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車輛之外的情形”。據此,《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申報的計稅價格低于同類型應稅車輛的最低計稅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的車輛即是該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車輛。本案中原告劉××購買的車輛雖然是已庫存兩年多、車型停產、不符合國家第五階段排放標準的車輛,但不屬于《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六)項規定的五種情形的車輛,故被告車購稅分局按照《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中的最低計稅價格對原告申報的車輛征收車輛購置稅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 日期: 06-19 10:49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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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蘇07行終245號
【裁判摘要】車輛購置稅為車輛購置合同與發票上的購買人,掛靠關系不影響納稅主體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購置本條例規定的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為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車輛購置稅。云聯公司于2009年以該公司的名義向東風公司購買涉案車輛,涉案車輛亦登記在上訴人云聯公司名下。在申報車輛購置過程中,云聯公司提供購貨單位為該公司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該公司銀行賬號作為車輛價格證明;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書》作為車主身份證明等材料,以該公司名義申報稅納稅,被上訴人市國稅局稽查局認定其為車輛購置單位,符合法律規定。本案實際車輛購買人及其與上訴人之間的掛靠關系是否成立,均不影響本案納稅主體的認定。上訴人云聯公司關于其并非納稅主體的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采納。
- 日期: 06-19 10:35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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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鄂10行終59號
【裁判摘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的解讀》第四條的規定,非工業企業也可以成為消費稅納稅人,只要其發生了消費稅應稅行為,就應當依法進行納稅申報、繳納消費稅?!秶叶悇湛偩株P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2012年第47號)第三條規定“工業企業以外的單位和個人的下列行為視為應稅消費品的生產行為,按規定征收消費稅:(一)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銷售”?!秶叶悇湛偩株P于消費稅有關政策問題補充規定的公告(2013年第50號)》第九條規定“納稅人生產、銷售或受托加工本公告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產品,應在向購貨方或委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品名后注明‘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或‘視同石腦油(或燃料油)加工’。購貨方或委托方以該產品為原料生產應稅消費品,需憑上述憑證按規定辦理原料已納消費稅稅款的扣除手續”。2016年消費稅稅目稅率表第六條“成品油”第四項“石腦油”為應稅產品。根據上述規定,上訴人荊州市金達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震華石化能源有限公司購進混合芳烴,卻以混合芳烴(視同石腦油)銷售并開具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該行為即為將外購的消費稅非應稅產品以消費稅應稅產品對外進行了銷售,其購貨方重慶中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可憑上訴人開具的貨名為混合芳烴(視同石腦油)的銷項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消費稅項款,將直接導致國家應收稅款的嚴重流失,因此,上訴人在本案中的銷售行為應依法申報繳納消費稅。被上訴人荊州市沙市區國家稅務局西區稅務分局據此作出的(沙國稅西通[2016]43183號)《稅務事項通知書》,責令上訴人辦理申報事宜并無不當。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上訴人荊州市金達化工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于2016年11月11日,通過手機微信已知曉涉案《稅務事項通知書》的內容,但卻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上訴人荊州市沙市區國家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申請,已超過了法定六十日的申請期限。該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和《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作出的沙國稅復不受字[2017]01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正確合法。
- 日期: 06-19 09:57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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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6)魯02行終160號
【裁判摘要】未繳納相關稅費不動產登記部門不得辦理權屬轉移登記手續|一、關于土地登記,《土地登記辦法》第九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土地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的登記事項提交下列材料:(一)土地登記申請書;(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四)地籍調查表、宗地圖及宗地界址坐標;(五)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七)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钡谑藯l第一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記:(一)土地權屬有爭議的;(二)土地違法違規行為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三)未依法足額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稅費的;(四)申請登記的土地權利超過規定期限的;(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記的?!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北景钢?,在涉案土地拍賣過程中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等稅費未繳納,被上訴人在申請登記時也提供不出土地增值稅等稅費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根據《土地登記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上訴人不得為被上訴人辦理土地登記,上訴人不予辦理土地登記并無不當。二、關于房產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七)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的,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屬于行政法規,此處明確規定“未繳納土地增值稅的,房產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的權屬變更手續?!贝思词恰斗课莸怯涋k法》第二十二條第(七)項規定的法規規定不予登記的情形,據此,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登記。本案中,在涉案土地拍賣過程中所產生的土地增值稅等稅費未繳納,被上訴人在申請房產登記時也提供不出土地增值稅等稅費完稅或者減免稅憑證,根據以上規定,上訴人不予房產登記并無不當。
- 日期: 06-19 09:05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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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海南省澄邁縣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澄行初字第10號
【裁判摘要】受托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事務所應為稅務師事務所,不具備土地增值清算鑒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作出的鑒證報告違反法定程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2007)32號《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準則》第二條“本準則所稱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是指稅務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對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申報的信息實施必要審核程序,提出鑒證結論或鑒證意見,并出具鑒證報告,增強稅務機關對該項信息信任程度的一致鑒證業務?!钡囊幎梢钥闯?,受托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業務的事務所應理解為稅務師事務所。而本案中,被告所委托的海南鵬林會計師事務所并非稅務師事務所,相關經辦人也是注冊會計師而非稅務師,況且被告未提供海南鵬林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指派進行鑒證業務的會計師的資質資料,應認定該會計師事務所及其會計師未具備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的資質,故其作出的鑒證報告違反法定程序。
- 日期: 06-19 08:44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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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滬03行終515號
【裁判摘要】本案中,由于天健公司的評估費、拍賣傭金、房屋裝修費、維護費、上海湘維化纖經營部購房時繳納的印花稅及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并非《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若干問題通知》、《具體問題通知》所列可予扣除的項目,上海湘維化纖經營部主張依據的《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與本案缺乏關聯性,不能作為非房地產開發企業轉讓舊房時計算土地增值額扣除項目的依據,故普陀地稅十三所未將天健公司的評估費、拍賣傭金、房屋裝修費、維護費、上海湘維化纖經營部購房時繳納的印花稅及固定資產投資調節稅計算在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內,亦無不當。
- 日期: 06-19 07:58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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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5)蘇行終字第00508號
【裁判摘要】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1)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2)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显V人大山公司2009年至2013年支付泗洪宏源公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利息2608617元,支付蘇中實業有限公司利息36905500元,兩項合計39514117元,系向非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三)項:“開發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費用(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按本條(一)、(二)項規定計算的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币约啊秶叶悇湛偩株P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及《江蘇地稅1號公告》的規定:財務費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計算扣除;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被上訴人宿遷地稅稽查局在被訴的稅務處理決定中將房地產開發費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計算扣除,符合上述法律規范的規定。這種計算扣除,并非上訴人所說的“調減”。
- 日期: 06-19 07:31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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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7)粵07行終49號
【裁判摘要】政府收回閑置土地不屬于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政府有償收回閑置土地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稅;政府無償收回閑置土地不存在土地增值稅額不得征收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稅:……(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條例第八條(二)項所稱的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的需要而被政府批準征用的房產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仙鲜雒舛愐幎ǖ膯挝缓蛡€人,須向房地產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免稅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北景钢?,《關于撥款收回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土地的請示》、《閑置土地確認書》、《證明》等證據顯示,涉案土地因閑置而被政府有償收回。而大宇陶瓷公司以涉案土地因城市規劃被政府協議收回為由,向恩平地稅局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恩平地稅局根據恩平市國土局作出的《閑置土地確認書》等證據作出涉案《關于對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復函》,答復不予免征其土地增值稅,符合上述規定。涉案《關于對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復函》作出后恩平地稅局已向大宇陶瓷公司進行了送達,程序亦合法。由于恩平市國土局作出《閑置土地確認書》的行政行為與恩平地稅局作出《關于對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請免征土地增值稅的復函》行政行為系不同行政機關作出的不同行政行為,而且《閑置土地確認書》的真實性已經恩平市國土局蓋章確認。原審法院采信恩平地稅局提供的《閑置土地確認書》程序并不違法。至于大宇陶瓷公司認為恩平市國土局作出《閑置土地確認書》的行政行為不當,屬于另一行政法律關系,不屬于本案的調整范圍,大宇陶瓷公司可通過另外法律程序來主張權利。
- 日期: 06-19 06:41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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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淮安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2014)淮開行初字第0007號
【裁判摘要】關于土地增值稅,依據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鑒于涉案項目系淮陰區政府整體回收以及江蘇省淮洲中學的公辦性質,合同性質為政府因國家建設收回房地產,故可免征土地增值稅。
- 日期: 06-19 06:15
- 作者:陳其象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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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增稅